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北縣政府水利及下水道局、前臺北縣政府水利局、前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暨改制後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高管處)等機關,租用部分私有土地改善新店溪周邊自行車道及綠美化,惟未實地會勘,覈實確認土地所需租用範圍,致部分租用土地範圍超過實際使用需求,經分別函請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及高管處查明並檢討改善,高管處業委請轄區地政單位就實際使用部分重新辦理面積測量,節省土地租金支出。
前臺北縣政府水利及下水道局【民國(下同)96年10月1日改名為前臺北縣政府水利局,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政府水利局】為改善新店溪中正橋至秀朗橋間自行車道及周圍綠美化,以提供市民更完善之遊憩設施,自92年12月起逐年租用部分私有土地,租用面積合計8,234.51m2,97年12月底則將該承租業務交予所屬前臺北縣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99年12月25日改制為高管處)續辦。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92年12月至101年間,因上述機關未於每年度租用土地前,先行實地會勘,並比對租用土地之地籍資料與實際需求範圍差異,覈實確認土地所需租用範圍,致部分土地租用範圍已淹沒於河水水域,依土地法等規定,其土地所有權應視為消滅而為國有,惟卻仍予租用,肇致租用範圍超過自行道(含綠帶)之實際使用需求,核有浪費公帑情事,經函請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及高管處查明妥處。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機關改善情形,高管處業委請轄區地政單位就實際使用部分重新辦理面積測量,102年度起租用面積減少4,780.93m3,且嗣後每3年或遇有重大災害地形變化時,委由地政單位重新檢覈使用面積,更新租賃契約,102年度至104年度平均每年節省土地租用金額224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