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對於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之核課,有漏未徵起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已補徵稅款,並加強課稅案件通報及勾稽機制,以確實掌握稅源

花蓮縣政府查獲違規採取土石情形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對於轄內土石標售及河川管理機關查獲違規採取土石案件,有漏未徵起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局已補徵稅款1,592萬餘元,並加強課稅案件通報及勾稽機制,以確實掌握稅源。
花蓮縣為自治財政需要及充裕財源,並維護地方景觀之保育及永續發展,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花蓮縣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並由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自民國(下同)96年10月起開徵轄內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該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包括機關、事業辦理標售、價購採取或疏濬兼供土石標售者,為得標人或價購人。同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花蓮縣政府及河川管理機關查獲違規採取土石案件,應於查獲後30日內,依實際採取土石數量,列冊通報稽徵機關課徵特別稅。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對於花蓮縣政府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相關疏濬清淤及河川堤防工程併辦土石標售,及該府查獲未經許可採取砂石等案件,有土石採取量約84萬餘立方公尺漏未徵起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情事,經函請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改善結果,該局已函請花蓮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九河川局定期通報河川疏濬清淤工程併辦土石標售及查獲違規採取土石案件,並運用政府電子採購網資訊蒐集土石標售案件,加強勾稽監控,以確實掌握稅源。經統計98年12月至104年6月底止,已補徵79萬餘立方公尺之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增加縣庫收入1,592萬餘元,其餘土石採取數量將俟機關完成標售,據以辦理核課事宜。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