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部分鄉鎮市公所設置納骨塔,未依規定提撥2%經費予縣管殯葬設施基金,經促請研謀改善,已繳交2,393萬餘元,增進殯葬設施業務之永續經營。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以公共造產設置之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縣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地方殯葬設施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太保市等14鄉鎮市公所於民國(下同)92至97年間,以公共造產基金方式設置殯葬設施,惟自92年起未依規定逐年提撥經費繳交嘉義縣殯葬設施基金專戶存管,未提撥金額累計2,609萬餘元,經函請嘉義縣政府督促檢討改善。
經嘉義縣審計室持續追蹤改善成果,截至104年8月底止,太保市等14鄉鎮市公所業已繳交2,393萬餘元(六腳鄉及東石鄉公所合計應提撥215萬餘元,將於104年底至106年分別辦理追加預算或編列年度預算繳納),強化公所因應殯葬設施發生重大事故或營運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備援資源,增進公所殯葬設施業務之永續經營及提升殯葬服務品質,確保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各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