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部分所屬機關未定期檢討電費契約容量值與功率因數,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參考歷史用電量及用電種類申請依最適電價計費,每年可減少電費支出663萬餘元

臺南市政府推動智慧節電計畫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部分所屬機關未適時檢討用電情形,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協議修訂合理契約容量值與功率因數,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檢討調整依最適電價計費,每年可節省電費663萬餘元,減少公帑支出。
行政院鑑於臺灣自然資源不足,環境承載力有限,於民國(下同)97年8月間核定「政府機關及學校全面節能減碳措施」,規範應定期檢討合理契約容量值與功率因數,以減少電費支出。臺南市審計處查核該府暨所屬機關用電管理情形發現,部分機關未參考過去用電量檢討現行用電級距,與台電公司重新訂定最適契約容量;或未有效提高用電功率因數,以享用優惠電價;或大量耗電之機關未與台電公司訂定契約容量,徒增電費支出,經函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等機關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截至104年8月底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等9個機關業委請專業電機顧問公司評估後,依實際用電情形向台電公司申請以契約用電計價,或修訂用電契約容量與功率因數,經各機關統計結果,每年可節省電費支出約663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