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加害人治療或輔導效果不佳個案,執行機構無法進行後續處置,損及實施成效,經審計部促請改善,家庭暴力防治法業已放寬延長保護令聲請人範圍,周延被害人保護

家庭暴力防治宣導
審計部調查發現,為避免家庭暴力被害人再度受到傷害,法院得核發保護令,強制加害人接受治療或輔導(以下簡稱輔導),執行期間若經評估效果不佳或再犯可能性高,而須延長輔導期間或變更輔導內容時,執行機關(構)無法進行後續處置,依法須由被害人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惟實務上被害人可能迫於加害人之壓力,降低其聲請意願,損及輔導成效,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權責機關研謀改善,家庭暴力防治法業修正放寬延長保護令聲請人範圍,以周延被害人保護。
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免於再度受到傷害,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其中法官得核發保護令,強制加害人接受認知或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以改變加害人暴戾性格,學習正確對待家人之態度。加害人接受輔導期間,執行機關(構)若評估效果不佳或再犯可能性高,有延長輔導期間或變更輔導內容之必要時,應通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被害人,由被害人向法院聲請變更或延長保護令。經審計部調查發現,執行機關(構)無法針對輔導效果不佳之個案進行後續處置,影響加害人之學習態度及參加動機,且據研究指出,實務上由被害人提出聲請延長或變更保護令,可能會激怒加害人,造成被害人之壓力,降低其聲請意願,損及實施成效,經函請行政院督促權責機關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民國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已放寬延長保護令聲請人範圍,即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亦得聲請延長保護令,以周延被害人保護,確保渠等之權益。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