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大村鄉公所經管之鄉立游泳池(含營業大樓)報廢已逾6年迄未拆除,並遭海市蜃樓IV一書載為閒置公共設施及當地治安死角,經函請研謀改善,已拆除游泳池(含營業大樓)並將土地出租,有效維護公共安全並發揮公產使用效益。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經管之鄉立游泳池(含營業大樓)於民國(下同)76年5月16日建造完成,因設備老舊不堪使用,恐造成公共安全之虞,爰於97年10月完成財產報廢程序,惟經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迄103年底,該游泳池(含營業大樓)報廢已逾6年尚未拆除,期間並經海市蜃樓IV一書列為閒置公共設施及當地治安死角,經函請該公所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彰化縣大村鄉公所改善結果,該公所已將土地出租予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下稱該處),出租期間自104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按土地當期申報地價10%計算,第1年租金65萬餘元已於104年5月29日繳庫;另該公所於租賃契約內規定由該處辦理建物拆除及負擔相關拆除費用,該處已於104年9月完成游泳池(含營業大樓)拆除作業,有效維護公共安全並發揮公產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大村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