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89年間開發完成之五股水碓新社區區段徵收計畫及95年間完成之林口新市鎮第三期(三、四區)市地重劃計畫,計有4筆土地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自來水公共設施用地,至101年底,歷時6至12年,該府地政局均未積極洽請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來水公司)價購,肇致土地長期遭占用或閒置,經函請檢討改善,業洽自來水公司完成價購並追收使用補償費等計1億2,930萬餘元,有效維護公產權益。
新北市政府為均衡城鄉發展,將都市計畫成果予以實質開發,以市地重劃及區段徵收方式辦理新興開發區之闢建,截至101年底,已完成17個市地重劃區及10個區段徵收區。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89年間完成之五股水碓新社區區段徵收計畫及95年間完成之林口新市鎮第三期(三、四區)市地重劃計畫,依都市計畫劃設指配為非共同負擔之自來水公共設施用地,該府地政局未積極洽請自來水公司價購,肇致五股區石德段23、53地號土地,面積共960.41平方公尺,遭自來水公司自85年起占用為自來水配水池與加壓站,及林口區麗林段110、867地號土地,面積共1,524.02平方公尺閒置6年,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改善結果,新北市市地重劃、區段徵收委員會於102年8月及103年9月間審議通過調整林口區麗林段110地號及五股區石德段23、53地號等3筆土地之讓受底價後,由自來水公司分別於102年10月23日及104年8月18日繳納土地價款6,171萬餘元及6,002萬餘元,並追收五股區石德段23、53地號土地自85年至103年之土地使用補償費計755萬餘元,合計1億2,930萬餘元;另林口區麗林段867地號土地,因自來水公司已無需求,業由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103年2月納入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有效維護公產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