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調查發現,部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以下簡稱身障機構)迄未依民國(下同)97年1月30日修正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完成設施改善,惟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以下簡稱社家署)未積極督導地方政府輔導各該身障機構改善設施,經函請社家署督促檢討改善,並於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提案糾正衛生福利部。
原內政部於97年1月30日修正發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後,另於98年2月27日召開專案會議,提供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輔導機構因應相關新訂法令規定改善之處理原則」,俾利輔導身障機構改善設施 (自102年7月23日相關業務移由社家署辦理)。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原內政部雖曾於100年7月間調查各市縣轄內身障機構設施改善情形,全國166家全日型住宿機構,除99家機構已符合規定外,其餘67家仍不符合前開標準,惟原內政部及社家署未再督請地方政府定期回報機構後續改善進度,僅透過2年1次之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檢視各地方政府輔導機構改善情形,致未能掌握全國仍未符合規定標準之機構及預定改善期程,遑論適時督導地方政府研擬因應對策,經函請社家署督促檢討改善。嗣經監察院調查結果,於104年8月6日糾正衛生福利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968期)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