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法務部辦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擴建辦公廳舍計畫,預計興建於臺北市重慶北路四段基地,惟計畫核定後對於該基地之用途目標,決策過程反覆不定,另士林地檢署於該基地辦理區域型聯合職務宿舍計畫,遭行政院核復暫從緩議後,卻未切實依照國有財產法規定,將該基地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肇致位處臺北市區之建築用地閒置,逾22年仍未獲有效利用,經報告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法務部暨所屬士林地檢署。
法務部為應士林地檢署增建辦公廳舍、大型贓證物庫等需要,擇定臺北市士林區福順段占地約0.4416公頃之國、省、市、縣有土地(該基地位於重慶北路四段,下稱重慶北路基地)作為興建用地,並於民國(下同)81年6月陳報「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擴(遷)建辦公廳舍六年計畫(士林地檢署興建新辦公室及大型贓物庫為分項計畫之一)」,經行政院核定計畫總經費4億7,993萬餘元,預定於83年底完成興建。惟因該基地部分土地於撥用前即遭民眾占用,且拆遷補償預算至87年度始獲准編列影響,計畫無法如期完成,法務部爰陸續提報修正計畫,報經行政院於87年間核定「法務部所屬各級檢察署興建檢察官職務宿舍中程計畫(分項計畫包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興建檢察官職務宿舍中程計畫」)」等2計畫,預計於重慶北路基地分別興建職務宿舍及大型贓證物庫各1棟,計畫經費各為1億5,203萬餘元、2億1,494萬餘元,預定於93年6月底及91年6月底興建完成。嗣後該部報經行政院於92年1月同意於新北市深坑地區成立北部地區大型贓證物庫,供士林地檢署及相關機關使用,爰未於重慶北路基地興建大型贓證物庫,另士林地檢署於98年4月陳報「臺北地區區域型聯合職務宿舍籌建計畫」,預計於該基地興建聯合職務宿舍,遭行政院核復暫從緩議。
審計部查核發現,法務部於重慶北路基地撥用後,自87年至98年間,對於該基地之用途目標,決策過程反覆不定,徒耗作業期程,延宕多年均無實質之建設;另士林地檢署於98年4月陳報「臺北地區區域型聯合職務宿舍籌建計畫」,遭行政院核復暫從緩議後,法務部暨所屬士林地檢署卻未切實依照國有財產法第39條規定(建地空置逾1年,尚未開始建築),將該基地交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接管,置任其長期閒置未用,影響國家整體土地資源之運用等情事,經於103年4月30日函請行政院查明妥處,嗣經行政院秘書長多次函附法務部對本案之檢討處理情形,惟因法務部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4年3月11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8月13日糾正法務部暨所屬士林地檢署等,並請行政院督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詳監察院公報第2968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