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經管回饋受贈之台鋁廠房及土地,核有長年閒置及投入規劃設計經費未產生實質效益等情事,經函請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研謀改進,已完成標租作業,有效增裕公庫收入。
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經管高雄市前鎮區獅甲段419-06、420-2及420-4地號等3筆土地,面積合計39,348平方公尺,帳面價值3億8,095萬餘元,及其地上建物(台鋁廠房),面積約21,000平方公尺,帳面價值9,411萬餘元,係○○開發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依據多功能經貿園區計畫之規劃內容,申請開發該區用地並依規定劃設上開土地回饋捐贈予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該府)。高雄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該府曾於98年底與建築師簽訂該台鋁廠房及土地委託規劃設計監造契約,惟因事前未衡酌市場實際需求,肇致後續計畫終止,整建活化再利用之先期規劃設計費608萬餘元公帑虛擲,並長期閒置,經函請該基金主管機關該府都市發展局檢討改進。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前揭土地及房屋後續活化辦理情形,已由該府財政局主導於102年度將該台鋁廠房及土地標租予○○股份有限公司,規劃為商場、宴會廳、書店及電影院等使用,於104年7月份起陸續開放試營運;租賃期間自102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截至104年7月31日已收繳2年租金收入4,798萬餘元,增裕公庫收入。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都市發展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都市更新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