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委託高雄花卉公司經營高雄市花卉批發市場,對於使用於營利業務之場域未予收費,且部分場域低度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經該府收繳使用費,並開辦農特產展售會,提升經營績效,以增裕庫收

高雄花卉公司提供高雄花卉批發市場場域予農特產經營者進駐經營之優惠廣告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委託高雄國際花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高雄花卉公司)經營高雄市花卉批發市場,未向高雄花卉公司收取使用費或租金,且場域低度使用,未能發揮預期功能,經函請高雄市市長妥適處理,該府已督促高雄花卉公司增訂收費規定,據以收繳使用費,並開辦農特產展售會,提升經營效益。
高雄市政府於民國(下同)90年間採公辦民營方式委由高雄花卉公司經營高雄市花卉批發市場,復由該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高雄花卉公司於93至96年間再共同出資3億餘元辦理高雄市花卉產業行銷推廣園區計畫(基地面積約4公頃)。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府未研訂兼營業務使用場域及設施收費標準據以向高雄花卉公司收取使用費或租金,有損市府權益;未妥為評估花卉分貨處理場需求規模,致完成後約有2,500坪低度使用,又對於高雄花卉公司將花卉分貨處理場轉借予業者舉辦營利活動,未予督促改正,顯未善盡督導考核及維護政府權益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高雄市審計處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3年4月11日通知高雄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督促高雄花卉公司於103年9月25日修正「高雄國際花卉批發市場分貨處理場管理要點」,就兼營業務使用場域及設施部分增訂管理費收費標準據以收取管理費,該公司再依契約規定繳交使用費每月5千元予該府。另就高雄花卉公司將花卉分貨處理場轉借予業者舉辦營利活動及作為停車場部分,已向業者收取違規使用費10萬餘元,及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復與高雄花卉公司開辦「高雄花市農特產品展售暨國產花卉行銷推廣計畫」,於103年度辦理14場展售活動、3場大型表演活動、4場農產花卉主題展覽、6場種苗推廣活動、22場花卉與農閒DIY活動、30場次農產品促銷推廣活動、16場次農特產品品嘗活動等,以增進經營效能。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農業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