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市環保局)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稽查作業,未確實掌握超過預定完工日期但尚未完工之建築(房屋)工程,致有營建業主未依規定申報調整空氣污染防制費,經函請研謀改善,已追(補)繳空污費。
營建工程排放總懸浮微粒,為造成空氣污染原因之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營建工程如涉及空氣污染防制費計算之相關工程資料改變,營建業主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或工程驗收前,檢具相關文件,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及民國(下同)102年5月24日環署空字第1020037314號函規定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超過預定完工日期但尚未完工之工程,宜定期進行查核,以掌握其施工期程。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環保局未確實掌握超過預定完工日期但尚未完工之建築(房屋)工程,致有營建業主已分別於99至102年度領取使用執照,仍未依規定申報調整空污費者,計9件,經函請桃園市環保局研謀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桃園市環保局已就各該案件之工程期程及面積等進行稽核,並通知業主依規定申報調整其應繳納費額,自103年8月起至104年1月底止已追(補)繳空污費額240萬餘元,且自104年度起由桃園市政府工務局配合加強督促業主辦理完工申報。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