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將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工作委託民營機構辦理,委外契約所訂免繳代清除處理費之垃圾量有高估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修訂契約規定,增益市庫收入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民營機構辦理垃圾清運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將中區垃圾清運、資源回收工作委託民營清除機構辦理,因委外契約所訂免繳代清除處理費之垃圾量有高估情形,影響廢棄物處理費收入,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局已修訂契約規定,調降免繳代清除處理費之垃圾量,增益市庫收入。
環保局於民國(下同)102年度將屬於該局應負責清運的中區垃圾及資源回收工作委託民營清除機構辦理,依委外契約規定,區域範圍總人口數20,935人,每月垃圾量500噸免繳代清除處理費,超過噸數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102年度環境保護統計年報內所列101年度臺中市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為0.403公斤,按中區人口數計算,中區每月垃圾量約為261.54噸(0.403公斤*20,935人*31天/1,000),委外契約所訂每月免繳代清除處理費之垃圾量為500噸,顯有高估情形,經函請該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環保局改善情形,已修訂委外契約規定,自104年度起將免繳代清除處理費之垃圾量調降為300噸,以104年1至6月廠商實際清運量(介於637.28噸至815.02噸之間)計算,增加廢棄物處理費收入240萬元。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