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北港鎮公所未積極催繳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投資人積欠租金,致租金請求權罹於時效;復未依計畫內容辦理第二公有零售市場興建案,致市場長年閒置,經審計機關調查後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監察院糾正

雲林縣北港鎮第二公有零售市場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辦理該鎮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第一市場)經營管理使用情形,對於投資人積欠租金及經營不善,未有積極作為,肇致請求權罹於時效無法求償;辦理第二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第二市場)興建案,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滋生爭議,致市場長年閒置,嚴重影響已預繳租金之原承租人權益,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該院糾正雲林縣北港鎮公所。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為美化市容、配合媽祖觀光區之發展及促進地方繁榮,於民國(下同)87年由該公所提供土地,採獎勵民間投資(BOT)方式興建第一市場,並於89年6月興建完成。另於81年由前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補助150萬元、第二市場原承租戶預繳租金1億2,903萬餘元及北港朝天宮出資1億8,233萬餘元,該公所自行負擔208萬餘元方式改建第二市場,並於85年改建完成。
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辦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第一公有零售市場,於投資人經營不善時,未積極督促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且對投資人積欠租金1,434萬餘元未有積極作為,致請求權罹於時效而無法求償;又辦理第二公有零售市場興建案,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滋生爭議纏訟多年,致市場遲未公告營業,長年閒置,迄無具體活化成效,嚴重影響預繳租金之原承租人權益,經於104年1月15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8月10日糾正雲林縣北港鎮公所。(詳監察院公報第2968期)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北港鎮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