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下稱臺體大)執行遷校嘉義縣朴子市計畫,嗣變更遷校決定,繼續留在臺中市發展,致嘉義校區之土地及設施使用情形欠佳,經函請研謀改善,該校嘉義校區之土地及建物同意嘉義縣政府分別無償及有償撥用,師生已於104學年度遷回臺中校區。
臺體大因場地設備不敷使用,爰規劃遷校嘉義計畫,期程為民國(下同)88至92年,於93年7月完成教學大樓新建工程,工程費3億3,230萬餘元,並租用鄰近嘉義縣立體育場館20年。嘉義校區94年9月啟用後運動管理學系進駐使用,嗣嘉義縣政府未能提供後續第2、3期土地,復因臺中市政府同意該校使用之市有地無償借用20年,該校乃變更遷校決定,並函報教育部及行政院同意將臺中校地作為第1校區,嘉義校地作為第2校區,致嘉義校區低度使用及維護管理費用偏高,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爰教育農林審計處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98年4月1日報告監察院,案經監察院檢送調查意見函請該校及教育部確實檢討改進。嗣教育農林審計處於101年3月再次查核發現嘉義及臺中校區設施有低度使用、使用面積過大等不符經濟效益情事,經函請教育部研提具體改善措施。
案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臺體大改善情形,臺體大業函報「校務發展計畫」及「校園整體規劃書」送教育部審查,並經該校檢討後於102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103年3月12日)決議:嘉義校區將於104學年度遷回臺中校區;另陳教育部核轉行政院於104年8月19日同意,嘉義校區土地及建物由嘉義縣政府分別無償及有償撥用。預估每年將節省嘉義校區場地租金及維護管理費等2千餘萬元(含嘉義縣立體育場館租金、水電費、電話網路費及該校區約用人員薪資)。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部及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