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所訂「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編列原則」自頒發實施後,未參考中央採購規範變動適時修正,致部分工程契約仍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辦公設備費用,經建請改善,已檢討增訂相關規範,有效強化設計規範及審查機制。
彰化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9年12月21日訂頒「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編列原則」,供各機關遵循之依據。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03年1月22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明訂機關不得於契約納列提供機關使用之影印機、電腦設備、傳真機、行動電話、辦公設施及其耗材等項目。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未參考採購規範變動適時修正該編列原則,致所發包之高速鐵路彰化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公共工程等採購案,其契約仍納列機關使用之影印機、傳真機、投影機、電腦及軟體等辦公設備費用,經建議該府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彰化縣政府改善情形,該府已於104年6月25日修正「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工程預算書編列原則」,自同年7月1日施行,明確規範預算書圖編列時,不得將由機關自備之辦公設施及耗材納入契約項目中,並通函所屬機關於委託設計勞務採購時,將該編列原則納入契約規範及訂定課責機制,落實要求設計單位遵循辦理設計作業,有效強化設計規範及審查機制。另前揭工程該府已辦理變更減帳相關設備費322萬餘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