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公用停車空間(以下簡稱獎勵停車位)而給予建築容積,惟未確實掌握獎勵停車位使用情形,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辦理清查作業,並對違規使用者依法裁罰。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下同)77年訂定「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以增設1席車位獎勵15平方公尺(約4.54坪)樓地板面積等誘因,鼓勵起造人增設獎勵停車位。臺北市審計處派員查核上開獎勵停車位開放使用情形發現,臺北市政府於90至100年間核准之獎勵案件計961件,經統計增設獎勵停車位共5萬4,494席,獎勵樓地板面積約72萬59平方公尺,惟該府未就獎勵停車位之列管、清查等相關作業妥為規範,以致未能確切掌握停車位之實際使用情形,經函請檢討改善。
案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臺北市政府後續改善辦理結果,該府業擬訂102及103年度分階段清查計畫,分別清查96年至101年、77年至95年獎勵停車位是否變更非供停車使用,並針對違規移作他用者依法裁罰;截至104年6月底止,已按計畫清查1,280件,其中不合格件數491件,除限期改善案件外,並裁罰管委會、起造人及所有人計23件,總計裁罰怠金9萬5,000元及罰鍰102萬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營建、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