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臺南市文化基金會無償使用臺南市政府文化局經管之總爺藝文中心資源,未分攤相關行政管理支出,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簽訂租賃契約,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研習班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文化局(下稱文化局)經管之總爺藝文中心,部分場地無償提供財團法人臺南市文化基金會(下稱基金會)經營商鋪及開辦研習課程,並獲取活動盈餘,惟未分攤相關行政管理支出,雙方權利義務顯未相當,經函請研謀改善,文化局業與該基金會簽訂租賃契約,明定租金及費用分擔方式,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文化局為推廣社會教育、培養人文及藝術素養,無償提供該基金會於臺南市總爺藝文中心場地,經營總爺文創小舖及開辦藝文研習、兒童藝術學苑等課程,民國(下同)102年度獲取活動盈餘計158萬餘元。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基金會除無償使用藝文中心場地,活動盈餘全數歸屬該基金會,且藝文中心相關營運支出,舉凡人事薪資、藝文表演活動、環境清潔、水電、土地及房屋租金等費用均由文化局負擔,該基金會卻未分攤相關營運支出,雙方權利義務顯未相當,經函請文化局研謀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該局改善結果,文化局已於103年10月與該基金會簽訂總爺文創小舖租賃契約,年租金4萬餘元,租期5年,估計可增裕市庫收入23萬餘元,且營運衍生之水電、清潔及保險等費用亦由該基金會負擔,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另自104年度起藝文研習、兒童藝術學苑等課程由該局收回自行開辦,截至104年8月15日止,已收費繳庫274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文化藝術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