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未落實立案補習班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致有部分補習班未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而未予列管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清查列管並通知限期申報,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系統
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南投縣政府未落實立案補習班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檢查申報情形,致有部分補習班未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該府卻漏未列管情事,監管機制未盡落實,經函請檢討改善,已完成清查列管並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限期申報。
依建築法第77條第3項及第91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未依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南投縣政府民國(下同)103年度編列預算90萬元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將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場所造冊列管,並將執行成果輸入內政部營建署建置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經南投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103年10月底止,該府核定之立案補習班計258家,其中有15家補習班漏未列管,致未通知辦理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南投縣審計室追蹤南投縣政府改善情形,截至104年8月底止,上述漏未列管之15家補習班,其中13家已完成建築物公共安全簽證檢查及申報作業,另有2家未依限完成申報,該府已於104年8月19日依建築法規定分別裁處6萬元罰鍰,並限期辦理申報,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發布單位: 南投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營建
施政主題細項: 南投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