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計畫,未積極辦理抵費地標售,經函請花蓮縣政府研謀改善,該府已加強辦理標售,得款2億1,324萬餘元償付借款及利息,達成自償性開發目標,並促進地方均衡發展。
花蓮縣政府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花蓮縣市地重劃區計畫,將各重劃區內之畸零地重新規劃整理及交換分合,變成地形方整適宜建築之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價值,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並促進地方均衡發展。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自民國(下同)66年10月規劃花蓮縣第1期市地重劃區起,截至101年底止,已辦理至第12期市地重劃區計畫,惟對於已辦竣之重劃區抵費地,計有第1期及第6期共8筆,面積8,782.58平方公尺,未積極理標售作業,影響市地重劃開發效益,經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花蓮縣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陸續辦理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標售作業。經統計102年9月至103年12月底止,該府已標售7筆抵費地,面積2,304.06平方公尺,得款2億1,324萬餘元,其中1億2,085萬餘元,用以清償借款及利息費用,剩餘款項則增裕市地重劃區後續建設經費,達成自償性開發目標,促進地方均衡發展,發揮市地重劃開發效益。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