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市場用地出租,未積極處理承商違約改建及轉租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收回土地及追收使用補償金,並重新辦理標租,活化市場商機,增加市庫收益

高雄市鳳山市三甲段56地號市場用地違約轉租情形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管市場用地,出租民間廠商開發經營,惟對廠商違約改建及轉租情事未積極處理,經函請研謀妥處,該局已依法要求廠商返還土地及追收使用補償金,並重新辦理公開標租,活化市場商機,增加租金收入。
前高雄縣政府為開發利用未開闢市場用地,於民國(下同)96年7月將鳳山市三甲段56地號市場用地,標租予民間興建市場並經營管理。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於廠商未能取得營運建物合法使用執照,復改建部分攤位為店舖,供經營零售市場管理條例所規定營業種類以外之項目,及擅自將部分場地轉租第三人等違反契約規定情形,均未適時輔導改正並依約妥處,迄100年6月廠商申請續租時,始發現土地違規使用,同年11月終止契約,惟歷時2年廠商仍未完成拆除地上物及返還土地,形成占用,經函請該局積極收回遭占用土地,並檢討辦理後續招商開發事宜。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改善結果,該局已於102年9月收回土地及收繳使用補償金78萬餘元,確保政府公產權益。另於104年6月重新辦理公開標租,同年7月決標,年租金115萬餘元(隨公告地價漲幅比率調整),租期9年10個月,預計至少可收取總租金1,132萬餘元,有效活化市場商機,挹注市府財政收益。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國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