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署與國工局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執行情形,涉有未盡職責及效能過低情事,經審計部分別函請教育部與交通部查處並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體育署,並函請交通部督飭國工局切實檢討改善

審計部查核時國訓中心施工情形
審計部查核發現,教育部體育署(下稱體育署)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未妥適擬訂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下稱國訓中心)整建計畫,延誤重大計畫推動,又未落實辦理人才培育計畫之管制作業,背離原預期以制度性及系統性培育運動人才之計畫目標;另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國工局)代辦「國家射擊訓練基地-公西靶場工程」採購,審查委託技術服務案作業成果欠缺效率,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徵選出不合宜之履約廠商,致工程進度持續落後,無法改善而終止契約,延宕完工時程。經分別函請教育部與交通部查處並報告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體育署,並函請交通部督飭所屬切實檢討改善。
體育署為有效整合我國現有體育運動資源,促進國際運動交流,強化國家運動選手培訓體系,充實國民運動休閒生活內涵,並活絡地區經濟發展等,報經行政院於民國(下同)98年9月8日同意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總經費57億5,157萬元,下稱98年核定計畫)」。該計畫項下包含5項子計畫,為配合2012年倫敦奧運會及參與申辦國際大型綜合賽會,先辦理「國訓中心整建計畫(經費24億2,383萬元)」、「公西靶場整建計畫(經費14億2,774萬元)」、「運動人才中長程培育計畫(經費19億元)」等3項,期程自98年至101年。嗣報經行政院於101年3月20日同意辦理修正計畫,總經費維持不變,期程展延2年。
審計部查核發現,體育署辦理「國家運動園區整體興設與人才培育計畫」,對於國訓中心整體規劃配置內容,一再改變,猶疑不定,且前經監察院糾正後,仍未妥適擬訂整建計畫,再次發生先期規劃欠周、執行策略猶疑不定等違失,延誤重大計畫之推動,並造成歷次支付巨額服務費用(合計4,873萬8,000元)之規劃設計成果,遭廢棄不用或未能完全發揮應有效益與增費辦理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工作之公帑(89萬656元)支出;又未落實辦理人才培育計畫之管制作業,及時導正執行缺失,肇致未依行政院核定計畫所列示執行方法辦理之情形持續發生,除未符合年度績效衡量指標之要求外,已背離原預期以制度性及系統性培育運動人才之計畫目標。另國工局代辦該計畫項下「國家射擊訓練基地-公西靶場工程」採購,審查委託技術服務案作業成果欠缺效率,背離行政院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應依計畫期程完成設計之規定,嗣後再辦理修正計畫,延宕完工時程;且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發揮專業技術,確實辦理審標作業,致徵選出不合宜之履約廠商,復未有效督導施工履約事宜,致工程進度持續落後,無法改善而終止契約,延宕完工時程。經分別函請教育部與交通部查明妥處,復因該2部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4年3月4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7月17日糾正體育署,並函請交通部督飭國工局切實檢討改善(詳監察院公報第2965期)。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體育、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教育部體育署、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