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局)辦理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稽徵作業,部分稅籍檔案不符減免條件者仍予減免或未依實際使用情形核課,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4,885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依財政部「財稅資訊處理手冊」規定略以,地價稅稅地種類檔以1至9代號標註;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或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或2倍以下之罰鍰;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銀錢收據印花稅稅率,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務局民國(下同)103年度辦理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稽徵作業,核有非屬現行之稅地種類代號,惟仍以舊系統之稅地種類代號給予免稅優惠;房屋稅以營業用減半稅率核課,惟實際核課營業用稅率減半之廠房面積大於合法登記之工廠面積;經監理機關註吊銷牌照車輛及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違規行駛道路或有路邊停車紀錄;醫療機構開立銀錢收據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或漏未申報印花稅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稅務局改善情形,截至104年6月15日止,已依法補徵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等計2,167件、金額4,885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以掌握稅源,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