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資本設施之相關規範未臻健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已規範運用範疇及公益彩券盈餘分攤比率上限

附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支付土地、房屋價款情形表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運用獲配公益彩券盈餘辦理之資本設施計畫,未於公務預算編列適當比率之自籌款,相關運用規範未臻健全,經促請檢討改善,財政部業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規範公益彩券盈餘資本設施運用範疇及分攤比率上限。
依民國(下同)102年3月26日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第54次委員會議委員意見,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資本設施計畫比例不宜過大,宜以輔助性、維修性為主,如有運用之必要,應於公務預算編列自籌款,不足部分始得以公益彩券盈餘支應,經財政部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審計部查核發現,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基隆市及連江縣等5市縣政府辦理之「老人服務中心暨日間照顧中心購地費(城中段)」等9項資本設施計畫,自100年度起至103年度止,決算數累計11億4,193萬餘元,以後年度預計執行數5億2,118萬餘元,合計16億6,311萬餘元(詳附表),其中除臺中市政府「興建多功能大樓仁愛之家」於公務預算編列20%自籌款外,其餘8項計畫均以公益彩券盈餘全額支應,與前揭會議委員意見有間,且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於資本設施之分攤比率規範未臻健全,經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業於104年3月26日邀集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委員、相關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會議研商結果,決議公益彩券盈餘資本設施運用範疇,包括現有設施及設備之維護修繕、購置房屋、新建設施等,惟不得運用於購置土地及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工程支出,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訂定盈餘分攤比率上限,依財力級次分別為45%、55%、65%、75%及85%,以強化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效能。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國庫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