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經濟部所屬事業快裝快卸獎金之發放,間有管理與運用方式未盡一致之處,經審計部促請經濟部檢討快裝快卸獎金現行作業規範之妥適性後,業獲採行修訂規範,健全制度規章及增裕國營事業收入。
經濟部為促進所屬事業辦理原料進口裝卸工作之效率,訂有「所屬事業快裝快卸獎金管理辦法」,規範所屬事業發放快裝快卸獎金事宜。經審計部查核發現:經濟部所屬事業快裝快卸獎金管理辦法,自民國(下同)61年函頒實施40餘年來未檢討修正,目前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僅台灣糖業與台灣電力等2家公司發放快裝快卸獎金,其中台灣糖業公司快裝快卸獎金係由其職工福利委員會承受並專案管理,而台灣電力公司快裝快卸獎金則由公司統收統付,不納入員工福利金準備金,各該事業作法未盡一致;另快裝快卸獎金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承受之作法,恐非屬職工福利金條例可提撥之收入範圍,並有使事業執行業務收支與職工福利委員會收支有混淆未清之虞,經審計部促請檢討現行作業規範之妥適性。
嗣經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經濟部於考量快裝快卸獎金之核發可激勵參與作業人員提升效率,以減少公司支付慢裝慢卸費之損失,及衡量各事業快裝快卸獎金現行作業規範之妥適性後,業於104年4月將上開「所屬事業快裝快卸獎金管理辦法」修正為「所屬事業快裝快卸獎金管理要點」,並將原規定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承受及專案管理快裝快卸獎金之作法,改由各事業設立獨立會計科目專帳管理及統收統付,已使各事業快裝快卸獎金制度趨於一致。據經濟部所屬台灣糖業公司估計,未來每年收取之快裝快卸獎金收入經扣除慢裝慢卸及提撥快裝快卸獎金等費用後,可增加該公司營業外淨收入約近6百萬元。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公平交易、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