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動物園提供經管房地予廠商設置販賣站,部分收益以捐贈方式,留供動物認養經費,未解繳市庫,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調降認養經費提撥比率,並調升營業回饋金比率,增裕市庫收入

臺北市立動物園販賣站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提供經管房地予廠商設置販賣站,部分收益以捐贈方式,提撥為動物認養經費,留存自行運用,未解繳市庫,經審計機關促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檢討改善,已調降認養經費提撥比率,調升繳庫金額,增加市庫收入計345萬餘元。
動物園民國(下同)100年度提供園內5區經管房地予廠商設置販賣站,經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各該販賣站依契約規定,除收取房地使用費外,並按銷售額比率提撥營業回饋金(3.1%)與動物認養經費(5%至5.1%)。惟動物園僅將使用費及回饋金解繳市庫,至認養經費,則以廠商捐贈方式,留存自行運用於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業務,未辦理繳庫,經函請教育局洽請該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釋示並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動物園改善情形,業依財政局101年9月17日函釋,為兼顧市庫收入及動物保育政策,考量該園動物認養經費已穩定成長,研議調增營業回饋金與調降認養經費提撥比率。於102年8月至103年12月間,除2區契約期限未屆外,其餘3區經期滿重新招標簽約,已調降認養經費提撥比率(4%至4.03%),並調升營業回饋金比率(4.08%至4.21%),經統計截至104年5月底,增加市庫收入計345萬餘元。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立動物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