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或優惠房屋稅及土地稅作業未盡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仍予免徵或優惠稅率,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業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與通報機制,以維護租稅公平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以下簡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減免或優惠房屋稅及土地稅作業未盡確實,不符合規定條件仍予免徵或優惠稅率,經函請查明妥處,該局已依法補徵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稅額1億790萬餘元,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與通報機制,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供工廠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同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按6‰計徵地價稅;同法第39條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查核時桃園縣房屋稅徵收率表,及財政部民國(下同)73年10月5日台財稅第60731號函釋等規定,收費立體停車場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1.5%計徵房屋稅。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度辦理賦稅捐費徵收作業,核有部分未取得工廠登記之土地卻按工業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或工廠兼營觀光服務,或已非屬都市計畫內公共設施用地,惟仍核予地價稅優惠稅率或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已收費立體停車場仍核予免徵房屋稅等情事,經函請該局查處並研謀改進。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改善結果,自103年11月至104年7月底止已補徵房屋稅、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計1,062件,稅額1億790萬餘元,並檢討加強運用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都市發展局等機關提供之工廠登記、都市計畫內土地使用分區等資料,進行勾稽查核,以維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