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臺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臺東縣政府未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都市土地徵收田賦地區變動範圍之勘查及通報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業依規定辦理並將勘查結果通報臺東縣稅務局查處,經核定改課地價稅計160萬餘元。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該條例第22條第1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徵收田賦之地區範圍,如有變動,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前,確定變動地區範圍,並就該變動地區內應行改課地價稅之土地,於每年5月底前列冊送稅捐稽徵機關。臺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未依上揭規定辦理,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東縣審計室追蹤臺東縣政府改善情形,該府業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5日擬具9年(104至112年)清查計畫,就縣內都市土地徵收田賦之地區範圍變動可能性較高之7個地段計3,378筆土地,逐年清查並通報臺東縣稅務局查處;至於其他地段土地,亦將配合臺東縣稅務局需求隨時辦理查核。截至104年7月15日止,該府已陸續完成162筆徵收田賦都市土地之勘查作業,並造具土地使用分區變動清冊及公共設施完竣查調清冊函送臺東縣稅務局查處,經核定改課地價稅計37筆,金額160萬餘元,除增裕縣庫收入外,亦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發布單位:
臺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