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調查發現,彰化縣政府位於臺中港特定區之縣有耕地,為配合前臺中縣政府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於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貸款支應重劃費用,惟處分土地之收入未優先償還基金債務,經函請研謀改善,彰化縣政府已清償該基金貸款,減少利息費用。
彰化縣政府為實施平均地權業務及辦理縣有土地開發,成立彰化縣平均地權基金,於民國(下同)99年將日治時期劃分於大臺中州之彰化縣縣有耕地,配合前臺中縣政府辦理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所配回之縣有地,自非公用財產撥入該基金,並向金融機構貸款支應重劃費用,借款期間6年(自99年4月至105年4月),截至103年底止,借款餘額為3億9,157萬餘元,103年度支付利息費用597萬餘元。經彰化縣審計室調查發現,該基金103年度雖有土地標售收入31億5,723萬餘元,惟未依103年度預算長期債務償還計畫實施估計表所定,用以償還基金全數債務,卻併同以前年度收入解繳縣庫,經函請彰化縣政府研謀改善。
案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彰化縣政府改善結果,該府已於104年6月將該特定區土地標售收入清償該基金全數貸款3億9,157萬餘元,估計可減少利息費用392萬餘元。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