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稅籍檔案誤植或對已不符減免條件者仍予減免,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查明補徵稅款並研議改進措施,以維護稅籍資料正確性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宣傳海報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以下簡稱稅捐處)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部分稅籍檔案誤植,或對不符減免條件者仍予減免等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款,並研議改進措施,以維護稅籍資料正確性。
按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及總層數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財政部民國(下同)82年12月29日台財稅第821506751號函釋,經營收費停車場者,得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項等規定,各級政府與所屬機關用地、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經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捐處103年度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業務,部分房屋稅課稅之稅籍房屋層數大於總層數,或總層數及樓層高度與使用執照所載不符;收費停車場未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部分機關經管公有土地及建物,原核准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因土地使用情形變更,或經管建物遭私人占用,仍予減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之所有權人死亡,或與設籍人間已無婚姻關係,仍給予地價稅優惠稅率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稅捐處改善情形,自104年1月至5月止,經清查及釐正稅籍後,已依法補徵房屋稅及地價稅568件、金額1,184萬餘元,退稅14件、金額2萬餘元;另定期向臺北市政府民政局及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索取資料勾稽查核,暨提供公有土地歸戶清單,供所屬各機關公產管理單位核對,以維護稅籍資料正確性。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