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南縣政府(下稱前縣府,縣市合併後業務由臺南市體育處辦理)於佳里文中二用地興建標準足球場,因基地腹地不足,不具爭取大型足球比賽之條件,且未妥善規劃營運管理方式,場地使用效能偏低,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規劃提供作為國內各足球團體移訓場地、舉辦市級足球競賽,以提高內部相關空間及設施之使用率。
前縣府為提供足球隊訓練場地及辦理國內外大型足球比賽,民國(下同)97年規劃於佳里文中二用地興建標準足球場,計耗資8,007萬餘元。經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球場基地腹地不足,設施規模受限,又地處偏郊,不具爭取大型足球比賽之條件,自99年5月間啟用迄101年10月底止,僅舉辦全國性足球比賽1場,且當地學校足球隊移訓作為訓練場地之意願不高,未達培訓轄內優秀足球選手之預期目標。另未妥善規劃營運管理方式,逕委由鄰近學校管理,復轉由民間團體認養維護,惟管理單位未妥善規劃營運活動,場地使用率偏低或閒置。案經臺南市審計處依審計法第69條規定,於102年4月函請臺南市市長查明妥處。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臺南市政府改善情形,該府為提升球場使用效益,積極規劃舉辦市級足球競賽及作為國內各足球團體移訓場地,並由臺南市體育處負責營運管理,場地維護工作委託鄰近學校辦理。該球場103年度至104年6月底止共舉辦6場市級足球競賽,及作為佳里區信義國小、信義國中學校球隊,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臺南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等球隊訓練,場地使用天數已達390天,積極推廣足球運動,活化球場及提高使用率。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體育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體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