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內政部營建署(下稱營建署)負責推動及督導各公有建築物管理機關(下稱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下稱耐震方案),惟屆耐震方案執行期限,仍有諸多公有建築物未完成評估及補強或拆除,影響使用安全,經函請該署研謀改善結果,已研訂具體措施,延長方案實施期限,並積極督促各機關賡續辦理。
內政部鑑於民國(下同)88年9月21日發生集集大地震,全國建築物嚴重受損或倒塌近2萬棟,死亡2千餘人,乃訂定耐震方案,期提升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並以公有建築物先行執行,供爾後全面實施之參考,以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該方案報經行政院於89年6月16日核定實施,並由營建署負責推動及督導各機關落實執行。經審計部查核結果,該方案預定實施期限至102年底,屆期完成2萬餘件公有建築物之初步評估、1萬餘件詳細評估、補強3千餘件及拆除5百餘件,惟仍有諸多公有建築物未完成評估及補強或拆除,且方案對各機關相關經費之編列尚乏具體規範,復未訂定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該署亦未積極督促各機關覈實提報適用該方案之列管建築物數量,且未及時完成簽訂耐震能力評估之共同供應契約供各機關使用等,致影響該方案推動成效,經函請該署檢討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上開方案已報經行政院於103年7月2日核定延長實施期限至107年底,並訂定優先辦理評估及補強建築物類別,經評估需補強或拆除者,機關應於3年內編列預算辦理,及增訂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據以衡量方案執行績效;另營建署已督促各機關覈實提列應辦理評估之建築物數量,及促請提報分年執行計畫,未依計畫完成評估及補強者,將公告周知與限制建築物使用強度,並已賡續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作業供各機關參採使用等,增進方案執行效能。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營建、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