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提出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

中華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行政院於本(104)年4月30日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部業依法完成審核,並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依照憲法第105條、決算法第26條及審計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於本年7月29日提出總決算審核報告於立法院,並陳報監察院。 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經審計部審核結果,審定歲入決算1兆7,264億餘元、歲出決算1兆8,535億餘元,歲入歲出相抵,差短1,271億餘元,連同債務還本640億元,合計1,911億餘元,經以發行公債及賒借支應;國營事業決算審定總收入3兆7,160億餘元、總支出3兆4,869億餘元,淨利2,291億餘元;非營業特種基金決算審定總收入(含基金來源)2兆3,480億餘元、總支出(含基金用途)2兆2,937億餘元,賸餘542億餘元。 審計部辦理各項審計業務,秉持獨立、廉正、專業、創新之核心價值,適正性、合規性及效能性審計並重,冀能實踐優質審計服務,創造最大審計價值,提升政府施政績效,促進政府廉能政治。民國103年度中央政府各機關(含營業、非營業特種基金)財務收支審核結果,經摘其要者,於各冊審核報告內共提列370項重要審核意見,其中在內部稽(審)核之實施方面,提出24項意見;在計畫之實施及預算之執行方面,提出224項意見;在財務(物)之管理、運用方面,提出49項意見;在產銷營運管理方面,提出26項意見;在採購作業方面,提出21項意見;在事務管理及其他事項方面,提出26項意見。另依審計工作之性質,在合法性審計方面,稽察發現財務上違失案件79件,其中違失情節重大依法報請監察院核處者32件、移送檢調機關偵辦並報告監察院者1件、通知各機關查明處分者46件,經處分違失人員126人次(統計資料為民國103年度及本年1月至7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者),依法修正增列各類歲入通知繳庫數1億餘元,剔除減列歲出通知繳庫數3億餘元;在效能性審計方面,考核各機關施政績效結果,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情事,經依法通知其上級機關並報告監察院者61件(統計資料為民國103年度及本年1月至7月15日審編期間提出者)。又依法提供行政院有關財務上增進效能與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意見,計有我國人口結構呈少子女化及高齡化現象,潛存勞動力短缺問題,允宜預為研謀因應,加強中高齡人力資源之開發,以擴大勞動力參與率暨勞動產值等6項。 審計部對於中央政府各機關計畫實施之查核、預算執行之審核及重要審核意見等,已在各決算審核報告有關章節予以說明,電子檔並置於審計部全球資訊網網站-審核報告內,敬請各界參閱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