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透明度不足,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強化資訊揭露

我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透明度不足
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原係採五等級級距揭露,民眾不易辨識保險業清償能力之良窳,監理資訊透明度不足,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謀改善,金管會已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要求保險業應揭露其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以強化資訊揭露並接軌國際監理潮流。
依金管會訂定保險業資本適足率資訊揭露應注意事項規定,我國保險業資本適足率原係每半年採「300%以上」、「250%以上,未達300%」、「200%以上,未達250%」、「150%以上,未達200%」、「未達150%」等5個級距方式揭露,鑑於美國監理機關業要求保險業者揭露「自有資本」及「風險性資本」,另日本「保險業法」亦要求保險公司揭露資本適足率及其計算方式,為使我國保險監理資訊透明化,與國際監理潮流接軌,經審計機關建請金管會深入檢討現行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揭露方式,金管會已於民國104年5月18日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依修正後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保險業者應揭露其每營業年度及每半營業年度之資本適足率,並自民國105年1月1日施行,改變過去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採級距方式揭露過於籠統情形,增加資訊透明度,更利民眾慎選財務健全保險公司,發揮市場紀律功能。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