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苗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苗栗縣政府長期調借使用該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向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舉借之部分自償性債務資金,不符舉債目的,且未計入該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經函請該府請釋,業依財政部函釋,償還向地方建設基金舉借之債務。
苗栗縣政府為辦理該縣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及高速鐵路苗栗車站特定區公共設施工程等計畫案,以該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自償性債務名義,自民國(下同)96至101年間向財政部地方建設基金舉借債務。苗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截至101年底止,該基金向地方建設基金舉借之自償性債務未償餘額計64.92億元,其中58億元長期借予縣庫調度使用,核與原借款目的不符,且未計入該府公共債務未償餘額,經函請該府洽財政部釋示。
嗣經苗栗縣審計室追蹤苗栗縣政府請釋結果,財政部於102年9月3日以台財庫字第10203708880號函釋:該部地方建設基金貸予苗栗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之核撥款,其中58億元長期提供縣庫調借使用,違反「地方建設基金借款契約」規定,本息應全數償還,且自文到之日起不得再行提供縣庫調度使用,未償本金64億餘元應依限全數清償本息,截至103年度止,該基金已依財政部函示全數清償完畢。
發布單位:
苗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苗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