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核定於秀水鄉、鹿港鎮、田尾鄉及溪州鄉等地建置廚餘堆肥廠,惟多數設備或廠房閒置,整體營運效能不彰,且未本於權責落實堆肥廠之管理及監督工作,發揮設施應有效能,經於民國(下同)102年度彰化縣總決算審核報告中揭露,案經監察院調查後,提案糾正彰化縣政府。
彰化縣政府為達到資源回收永續利用之目標,於91年至102年間,經環保署核定於秀水鄉、鹿港鎮、田尾鄉及溪州鄉等地建置廚餘堆肥廠,支出經費合計5,614萬餘元(環保署補助3,830萬餘元,地方自籌1,783萬餘元)。
經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未能督促縣環保局審慎覈實評估轄內廚餘堆肥廠之處理量與其營運所需專業技術人力及運作成本,亦未落實後續追蹤監督及管考工作,致轄內4座堆肥廠102年度之實際日處理量僅達設計處理量之19.06%,營運效能偏低,部分廚餘處理設備甚至因欠缺專業人力、營運經費或機械故障而閒置;該府疏於督導所屬積極協助秀水鄉公所及溪州鄉公所取得堆肥廠所需合法用地及協調解決其用地變更事宜,於審查該等公所提報計畫時復未審慎查核土地使用分區相關資料,致該等堆肥廠因用地不符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肇生相關廚餘設備無法合法運轉、閒置或廠房無法申請建築執照之窘況,經彰化縣審計室促請檢討改善,嗣監察院引據102年度彰化縣總決算審核報告揭露缺失立案調查,業由該院於104年5月6日糾正彰化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2956期)。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