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仁愛區行政中心游泳池採委外經營方式,該泳池座落土地未依土地稅法規定開徵地價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妥處,業已補徵地價稅

基隆市仁愛游泳池
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下稱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基隆市仁愛區行政中心游泳池委外經營管理,惟基隆市稅務局未依土地稅法規定,就泳池座落土地開徵地價稅,影響稅課公平,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業經該局釐正稅籍並依法補徵地價稅,有效維護稅課公平性。
土地稅法規定,公有土地按基本稅率徵收地價稅,但公有土地供公共使用者,免徵地價稅。經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基隆市仁愛區公所經管之仁愛區成功段1093-3地號市有土地,原係公園用地免徵地價稅,嗣於民國(下同)93年間於該土地興建地下室之游泳池,96年4月完工後即委外經營,核屬營業性質,其座落土地已非屬土地稅法免稅對象,惟基隆市稅務局仍續予免徵地價稅,經函請該局依規定查明妥處。
嗣經基隆市審計室持續追蹤查處結果,基隆市稅務局已釐正稅籍資料,並於104年1月函知基隆市仁愛區公所,該游泳池場址座落土地供營業使用,依規定應按基本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5年(99至103年)地價稅計99萬餘元,相關款項業於104年5月繳納入庫,有效維護稅課公平。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基隆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