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未依規定優先處理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經審計機關促請改善,已專案列管並督促違建戶自行改善完竣,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辦理違建專案拆除情形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未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規定優先拆除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針對頂樓加蓋第2層、超過3個(含)使用單元及營業性廚房等3類妨礙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專案列管,其中屋頂既存違章建築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者,已督促違建戶自行改善完竣,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經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建管處民國(下同)98至102年度計編列9億5,616萬餘元預算辦理違建處理業務,惟臺北市轄內占用防火間隔(巷)、開放空間、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屋頂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營業性廚房或妨礙消防安全等違章建築,建管處雖已查報列入優先拆除對象,惟未處理案件仍由98年度初之6,676件,逐年提升至102年10月底之7,816件,不減反增,違章建築處理成效不彰,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建管處改善情形,該處已將前揭未處理違建依行政區分類,交由所轄各拆除區隊優先排訂期程強制拆除;各拆除區隊長於每月召開之違建會報檢討執行情形至全部執行完畢,並就各小隊長執行績效列入年終考核辦理。截至103年12月底止,連同新增之查報案件787件,累計影響公共安全之違建8,603件,已處理6,216件,未處理案件已降至2,387件;其餘案件將持續排定期程拆除,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營建、都市發展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