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廠違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未督促研謀改善並依法處分,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妥處,業已依法裁罰及限期改善,以維護空氣品質及居民健康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廠
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廠(下稱中油桃煉廠)違規使用廢氣燃燒塔,民國(下同)102年度遭民眾陳情17次,惟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03年12月25日改制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市環保局)未督促改善並依法處分,經函請檢討妥處,業已依法裁罰,並限期改善,以維護空氣品質及居民健康。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0年2月1日修正發布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規定,公私場所具石油煉製或輕油裂解等製程,所有廢氣燃燒塔(下稱燃燒塔)處理總流量大於3萬立方公尺/日,應於3日內公開說明發生之原因及防止再發生之方法,且自103年7月1日起不得使用燃燒塔處理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桃園市環保局爰從100年起,於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下,成立中油桃煉廠管制專案,計畫金額1,790萬元,輔導轄內唯一使用燃燒塔廠商-中油桃煉廠執行廢氣減量計畫,期能在103年7月1日前完成改善。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中油桃煉廠於102年度有345日燃燒塔處理總流量大於3萬立方公尺,占全年日數約94.52%,近乎每日均發生,遭民眾陳情17次,約平均每月1次以上,惟其中47日中油桃煉廠未公開說明發生原因,且屆103年7月1日仍未因應廢氣減量計畫建置碳氫燃燒塔廢氣回收系統(下稱廢氣回收系統),並持續使用燃燒塔處理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經桃園市審計處於102年11月至104年1月間多次函請該局檢討妥處。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桃園市環保局後續改善結果,該局已分別於103年7月16日、8月7日及104年1月21日依法裁處中油桃煉廠屆期仍使用燃燒塔處理正常操作下排放之廢氣罰鍰40萬元、未依規定公開說明發生原因罰鍰10萬元及460萬元;中油桃煉廠102年度未公開說明發生原因之47日已補正,103年度已依規定公開說明,預計於104年底前完成廢氣回收系統,以維護空氣品質及居民健康。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及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