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下稱地政局)將歷年農地重劃結餘,長期無息供市庫調度使用,經函請地政局研謀改善,市府已依臺銀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挹注農地重劃區工程改善經費。
地政局為增進土地有效利用,促進農村社區健全發展,自民國(下同)47至102年度,計辦理67區農地重劃,面積計50,088公頃,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規定,應公開標售之土地其標售或出售之地價超過補償地價部分,應作為重劃區工程改善費用,抵費地之標售及其超過抵繳工程費剩餘款之運用準用之。該局依法將抵費地及零星集中土地標售款開立專戶儲存,以支應重劃區改善工程,截至102年12月底,農地重劃結餘款計4億1,876萬餘元,惟該局依公庫法第21條規定,陸續將結餘款3億7,978萬餘元撥供市庫調度使用,惟市庫未曾計付利息,經建請地政局研謀改善。
案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南市政府已依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94至103年度利息合計617萬餘元,並於103年8月及12月匯入歷年農地重劃經費專戶,增加農地重劃區工程改善經費,有助於農地重劃區農水路之管理維護,並允於專戶需款時即予償還。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地政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