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對於部分不符工業用地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條件之案件,仍核予優惠稅率,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業依法補徵稅款,並列入工作計畫加強清查,及建立機關通報機制,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及鳳山分處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對於部分不符工業用地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條件之案件,仍核予優惠稅率,經函請研謀改善,業依法補徵稅額1,930萬餘元,並列入年度清查工作計畫加強清查,及建立機關通報機制以遏止逃漏。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土地稅法第1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之工業用地按10‰計徵地價稅,停工或停止使用逾1年者,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民國(下同)102年度辦理工業用地地價稅及房屋稅核課情形,核有部分以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之土地面積逾越廠地登記面積;部分工廠已停工或歇業,工廠登記證已被工業主管機關註銷,或非依法登記之土地或廠房等仍以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或房屋稅,經函請該稅捐稽徵處查明妥處。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改善結果,該稅捐稽徵處已就未符合優惠稅率之廠房及用地改按一般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103年度共計補徵434筆、稅額1,930萬餘元外,並與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建立通報機制,加強年度清查工作適時掌握工廠登記、變更及註銷情形,以覈實課稅,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