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辦理龍港大橋改建工程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辦理調整,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於工程結案時扣除物價調整款1,569萬餘元,並擬具改善措施

屏東縣龍港大橋改建工程完工後側面全貌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辦理龍港大橋改建工程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辦理調整,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於工程結案時扣除物價調整款1,569萬餘元。
屏東縣政府為改善崁頂鄉與新園鄉居民往來主要橋梁淨寬不足之問題,將龍港大橋改建拓寬為雙向各1混合車道,以帶動地方繁榮及增加縣內景觀休憩景點。該工程於民國(下同)97年9月30日以2億798萬元決標,97年11月13日開工,歷經2次變更設計後,結算金額為2億4,681萬餘元(經濟部水利署補助2億元、交通部補助4,500萬元、屏東縣政府配合款181萬餘元),100年12月13日驗收合格。經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該工程履約期間,自97年決標日當月之126.30,下降至99年10月之116.72,其間甚降至112.35,惟該府未依工程契約規定,按該總處公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辦理物價指數調整,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屏東縣審計室追蹤屏東縣政府改善情形,已於101年1月工程結案時扣除施工廠商物價調整款計1,569萬餘元,廠商不服提起訴訟,經一審、二審民事判決確定駁回其主張及請求,至104年4月15日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廠商上訴駁回,三審確定。爾後辦理之工程案件,均將物價指數調整相關規定,明確納入招標文件規範據以執行。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屏東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