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我國壽險業提撥資金予保險安定基金之比率係採單一費率制,未反映其財務、業務狀況之經營風險,經函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謀改善,金管會已訂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民國(以下同)103年度已增裕保險安定基金資金4億餘元,並兼顧降低保險業經營風險。
依保險法第143條之1規定,保險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之。壽險業提撥資金予保險安定基金之比率原係依財政部函示規定,按總保險費收入0.1%繳存至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專戶,其提撥率未反映業者財務、業務狀況之經營風險,易誘發業者忽略財務、業務之健全性,採取保單削價競爭、投資高風險標的等高風險性經營策略,經函請金管會研議導入風險差別費率機制,以充裕基金財源及降低保險業經營風險。
嗣金管會訂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差別提撥率之核算方式(自103年7月1日適用),壽險業提撥資金予保險安定基金之比率按「資本適足率」及「經營管理績效指標評等」兩指標核算之差別費率計提,壽險業費率第1年為0.113%至0.175%(詳表),並分4年逐年調高為0.150%至0.400%。經追蹤結果,人身保險安定基金103年度提撥額收入26億3,221萬餘元,較102年度之22億1,836萬餘元,增加4億1,385萬餘元,幅度約2成,已充實保險安定基金資金,並兼顧降低保險業經營風險。
發布單位:
第四廳
被審核機關:
金融保險
施政主題細項: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