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稅局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查核未臻積極,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業加強查核並補徵稅額

各國稅局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
審計部查核發現,部分民眾買屋出租賺取租金報酬,卻未申報或低報租賃所得,惟經各國稅局查核調增租賃所得比率偏低,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9日研提建議意見供行政院作為決定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財政部業請各國稅局加強查核房屋出租案件,103年度補徵稅額(含罰鍰)6,729萬餘元。
各國稅局對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之核定,係以「當地一般租金標準」加以調整計算租賃所得,依房屋評定現值14%至52%不等,或參酌「營業人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評定表」及「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費用標準等級表」等相關規定核定一般租金標準。經審計部查核發現如納稅義務人未主動申報且未經查獲者,或主動申報租賃所得不低於上開租金標準者,即可免遭調增租賃所得及補稅情事;又99及100年全國房屋943萬餘棟及954萬餘棟中,個人名下持有2棟(含)以上者多達325萬餘人及333萬餘人,惟99及100所得年度各國稅局查核調增房屋租賃所得僅23萬餘件及24萬餘件,占個人持有房屋2戶(含)以上者比率不及10%,經研提建議意見供行政院作為決定年度施政方針之參考。
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業針對承租繁榮地點或商圈黃金店面而未核實申報租金費用,及符合一定條件之個人出租房屋案件,列入該部103年度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之查核項目,加強查核,以遏止逃漏並維租稅公平。經各國稅局查核結果,已補稅906件、金額(含罰鍰)6,729萬餘元,其中查核承租繁榮地點或商圈黃金店面部分103年度補稅(含罰鍰)655件、4,861萬餘元,較102年度(含罰鍰)480件、2,704萬餘元,增加175件、2,157萬餘元。
發布單位: 第三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