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委託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其技術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者,間有同一服務契約之分標工程未合併計算建造費用,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規定不符,致溢付服務費,經函請彰化縣政府檢討改善,業已追減相關費用計457萬餘元,節省公帑支出,並強化經費支付審核機制。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附表二之附註二規定,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合併計算建造費用。彰化縣政府民國103年度委託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經彰化縣審計室調查發現,「員林大排排水改善工程」及「152線3K+421-11K+500段拓寬工程」等2案,其技術服務費用係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惟同一服務契約之分標工程未依上開規定合併計算建造費用,致溢付服務費,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彰化縣政府處理結果,業已改採合併計算建造費方式重新核計規劃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費,追減相關費用共457萬餘元,節省公帑支出,並經通知所屬單位注意依規定核計委託技術服務費,加強經費支付審核作業,防範類似情事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