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為完成土地開發計畫,未依照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作成將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虎尾分臺(下稱虎尾分臺)登錄為文化景觀之決定,逕予拆除虎尾分臺之主建物,造成文化資產難以回復之破壞,且有浪費公帑之虞,經報告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雲林縣政府。
民國(下同)92年間,雲林縣政府將虎尾分臺納入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區段徵收計畫開發範圍,但考量播音任務不可中斷等因素,同意虎尾分臺採先建後拆方式於102年底前完成搬遷,然於搬遷作業期間,雲林縣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4、6及54條等相關規定,於101年12月1日審議決定將虎尾分臺登錄為文化景觀。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未公告登錄虎尾分臺為文化景觀,反以避免虎尾分臺成治安死角為由,於103年3月7日派工拆除,直至文化界人士發現制止,主建物已遭拆除三分之二以上,且於媒體披露後,該府始辦理公告登錄作業,又據其概估,虎尾分臺主建物之保存維修經費約5,925萬餘元,造成文化資產難以回復之破壞,且有浪費公帑之虞,經於103年11月20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4月16日糾正雲林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95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