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羅東鎮公所申請利用國有土地招商投資興建商業設施,惟歷經多年仍未完成規劃作業,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先招商興建臨時停車場,並收取權利金,增裕財政收入

宜蘭縣羅東鎮平面停車場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於民國(下同)96年6月5日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簽訂合作利用該署經管之羅東鎮信義段220地號國有土地,規劃辦理招商投資興建營運大型量販店及超商,惟歷經多年仍未完成招商事宜,經函請積極研謀改善,該公所已招商闢建收費臨時停車場,並收取權利金。
宜蘭縣羅東鎮公所為吸引民間投資興建商業設施,帶動地方產業及觀光事業繁榮發展,於96年6月5日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簽訂合作改良利用國有土地辦理招商興建營運契約(土地面積約5千平方公尺),依契約規定權利金及其他收益之35%歸該公所、65%歸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因該筆國有土地位屬羅東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受限於都市計畫法等規定,未符合一般商業設施使用,截至102年8月底止,羅東鎮公所仍未完成招商規劃作業,經函請該公所研謀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宜蘭縣羅東鎮公所改善辦理結果,業於103年1月9日向宜蘭縣政府提出申請作為停車場使用,該府於同年月23日同意興建平面式收費臨時停車場。該公所爰於104年1月23日辦理公開評選、2月9日簽訂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契約,委託期間自104年2月10日起至107年2月9日止,收取權利金540萬元,其中189萬元歸屬該公所,351萬元撥付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達成促進國有土地有效利用,並增裕財政收入。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