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稽查轄內旅館,發現業者違法擅自擴大營業場所及將集合住宅變更為旅館使用,未依規定落實裁罰,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提案糾正

旅館業專用標識
審計部臺灣省屏東縣審計室(以下簡稱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屏東縣政府稽查轄內旅館,對於業者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擅自擴大營業場所,及違反建築法逕將集合住宅變更為旅館使用,僅限期改善,未依規定裁罰;業者屆期未改善,該府僅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甚於後續稽查時仍有違法情事,卻未予裁罰,經陳報監察院,業由監察院糾正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為維護公共安全及保障消費權益,依發展觀光條例及建築法等規定,不定期聯合稽查轄內旅館。經屏東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4日稽查「墾丁馬爾地夫溫泉大飯店」(登記經營旅館樓層為第2、3、4、12樓),發現業者擅自擴大營業場所(第5至9樓經營旅館),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應裁處5萬元罰鍰,惟僅函請業者限期改善;另該業者同時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建築物(第5至9樓集合住宅擅自變更為旅館使用),依建築法規定應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該府亦僅函請業者限期改善,均未裁罰。嗣改善期限屆滿,於101年4月13日複查仍未改善,該府僅依發展觀光條例裁罰,甚於102年4月11日稽查發現上揭違法情形擴增為第5至11樓,仍僅函請業者改善,未予裁罰。
案經審計機關陳報監察院,並經該院立案調查結果,屏東縣政府既已確認業者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及建築法,卻作成法規無授權之限期改善處分,嗣後無視於業者違反建築法規定,怠於行使法定職權;又該府對業者102年4月11日再行違規事實視若無睹,未依法行政,有失政府公信,於104年3月10日糾正屏東縣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949期)
發布單位: 屏東縣審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