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處理新草衙地區土地被占用案,長期未能落實執法,復因處理政策反覆,加上配套法令遲未通過,致處理成效不彰,久任公產遭無償占用持續40餘年,造成公帑損失,經報告監察院,業由該院提案糾正高雄市政府。
高雄市新草衙地區位於高雄市前鎮區中山路以西、臨海工業區及新生路以東、前鎮運河以南、漁港路以北,緊鄰亞洲新灣區與捷運R5車站。早期高雄市因臨海工業區開發,拆船業發達,外來求職勞工聚集於該地區,長期占用市有土地興建違章建築。截至民國(下同)103年12月底止,該地區土地總計4,114筆,面積19.82公頃,帳面價值20億9,937萬餘元,其中被占用者高達3,128筆,面積16.32公頃,帳面價值17億3,825萬餘元。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政府未依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監察院92年度糾正內容妥善管理市有土地,又怠於積極清查,長年疏於掌握民眾占用狀況,任令違法建造及使用,致產籍資料紊亂;未積極協助規劃讓售方案之已繳納部分地價款承購戶,輔導完成就地讓售程序,致使欲合法化之占用問題久懸未決;對於違法無權占用公有土地者,遲未依法排除占用,亦未落實開徵使用補償金,久任公產無償使用持續40餘年,造成公帑損失14億餘元,經通知高雄市政府查明妥處,並於103年8月26日陳報監察院,嗣經該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4月8日糾正高雄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952期)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市有財產、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