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稅務局對於人民溢繳稅額案件未及時辦理退稅,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辦理退稅,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雲林縣稅務局退稅新聞資料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稅務局對於人民溢繳稅額案件,未能及時查明辦理退稅作業,經函請檢討改善後,該局已辦理退稅1,237件,金額420萬餘元,並將定期產製「溢繳稅額清單」以辦理退稅作業,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略以: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稅務局對於人民自民國(下同)99年1月至103年8月底止溢繳稅款之退稅案件,核有部分案件尚未辦理退稅作業,或實際退稅與應退稅金額未合等情事,經函請該局查明檢討改善,俾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雲林縣稅務局改善結果,自103年11月12日至103年12月31日止該局已查明並辦理退稅計1,237件,金額420萬餘元;嗣後將定期產製「溢繳稅額清單」,供承辦人員辦理退稅作業事宜,以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稅務局